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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抱养”女婴 七旬老太获刑

2020-09-11 16:10: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为传宗接代,七旬老太和儿子商量“抱养”女婴,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案。

叶某的儿子王某强(另案处理)婚后育一子王小某患有智障、体疾,虽经治疗但未见好转。因儿子的情况,二胎政策放开后,王某强夫妇始终不敢再生育。叶某见状,多次向王某强提出“抱养”的想法。2018年下半年始,王某强同意叶某的想法,但提出欲“抱养”女婴,叶某遂多方打听。

2019年5月,叶某打听到凌某(已判刑)处可以“抱养”女婴。5月29日,王某强驱车从福州赶到永安,带着叶某、凌某、中间人罗某(已判刑)商量“抱养”事宜,凌某提出“收养费”要6万元、营养费要2000元,并需先支付定金,叶某和王某强商量后表示同意。当晚,王某强委托其姐交付定金3000元给凌某。

2019年5月31日,王某强再次从福州驱车到尤溪,交付余款给凌某,王某强手写了一份抚养协议,与女婴父母共同按完手印后,将女婴带回福州抚养,王某强共计支付6.2万元给凌某,其中1万元系叶某出资。

经审理,法院认为,叶某以收养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叶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叶某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适用缓刑。据此,根据《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叶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法官释法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实际上是将儿童作为商品购买,侵犯了被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及人身不受买卖性。收买的即便是对方亲生的子女,只要其父母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其行为亦可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法定程序等均作了规定,对于类似本案被告人一样因家庭特殊原因,渴望收养一名婴儿的情况,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收养,切莫以身试法,通过非法途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以至于最后“人财两空”。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罗爱萍 谢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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