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意外撞死他人 主动投案就可缓刑?
法院:未在斑马线前停车让行,不宜适用缓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5日讯 斑马线是行人在道路上的“生命线”,机动车驾驶者在行经斑马线时应注意观察行人动态,并且减速乃至停车让行。试想,如果人民群众在斑马线上的安全尚得不到保障,那在一般道路上行走的安全又从何谈起?日前,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斑马线上的交通肇事案,该案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一死一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其不适用缓刑,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 2018年12月3日,周某驾驶租赁的小型新能源汽车,途经福安市某镇镇区街道斑马线附近时,不仅未停车让行,更未减速,导致车辆直接撞击前方正在通过斑马线的江某、龚某,造成江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龚某多处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周某报警并留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周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江某、龚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案发后,周某赔偿被害人龚某以及江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经设置有人行横道的路段,遇前方行人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周某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适用缓刑。 那么,驾车意外撞死他人,主动投案就可以缓刑吗? 经审理,福安法院认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周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但本案被告人交通肇事情节恶劣,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适用缓刑建议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周某不服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关于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审理法官认为本案事故发生于城镇中心街道,人口密集区人流量大的斑马线上,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该路段时未谨慎驾驶减速让行,行驶至斑马线附近时,更未停车让行,导致发生一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斑马线通行规则系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为出行民众生命安全而设置的最基本屏障,也是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律规范和不容逾越的道德底线,如果民众在斑马线上都无法免受来自机动车的安全威胁,将会使民众对出行安全产生极大的担忧和恐惧心理,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情节恶劣。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被告人周某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法官提醒: 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只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后就不会被判处实体刑,这种错误思想也导致了一些机动车驾驶者在道路上不重视谨慎驾驶以及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故的多发。希望通过本案的裁判,发挥刑事审判的警示提醒作用,能够增强广大民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意识,注重保护和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利。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刘陵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