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 还帮忙提供技术支持
法院:此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殊不知,此行为已涉嫌犯罪!日前,诏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邱某等3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2019年11月1日至15日,邱某、林某伙同赖某某(尚未到案)等人来到诏安县秀篆镇隔背村找到叶某,要求叶某帮助寻找一偏僻地点,用于架设无线电语音网关设备,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并负责望风,叶某表示同意。 后在叶某的帮助下,邱某、林某伙同赖某某等人在诏安县秀篆镇隔背村“龙伞锋”山上某偏僻处架设一台无线语音网关设备,为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迷惑定位、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 经查,邱某、林某伙同赖某某等人以提供通讯技术支持的方法收取相关费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元,叶某亦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在邱某等人提供的通讯技术等帮助下,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骗取了被害人周某、张某等人数额不等的钱款。 经审理,诏安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林某、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追缴其违法所得,涉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禁止被告人邱某、林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网络技术等相关行业。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下,信息网络服务呈现多元化,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在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时候要仔细甄别服务对象的行为,发现疑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明知他人利用所提供的信息网络服务从事犯罪活动,却仍然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则涉嫌构成犯罪。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沈修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