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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出海捕鱼 非法捕捞获刑罚

2020-09-23 15:00: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3日讯 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是禁渔期,然而,部分渔民无视法律法规,想着“偷捞一把”,私自出海捕鱼。殊不知,此行为将受到严 厉的处罚。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就该院审判的几起非法捕捞案件为渔民敲响警钟。

案例一:

休渔期电捕捞鱼,罚!

小高在伏季休渔期期间,驾船至湄洲湾海域附近采取电鱼的捕捞方式进行捕捞时,被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获,并扣押小高 持有的自制钢管泡沫船一艘、电鱼框1个、电机1台、电缆线1台、网具2张。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高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及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 水产品罪,单处罚金5000元。莆田海警局扣押的作案工具电鱼框、电机、电缆线、网具二张,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案例二:

临近开海先捞一波,惩!

2019年7月30日,小王想着临近开海了,就想先捕捞一批鱼。于是,他雇佣小陈、小江等人在伏季休渔期驾船在莆田辖区乌丘岛附近 海域,通过单船底拖网式作业进行捕捞作业,共捕得渔获物144.435千克,鉴定渔获物价值2061.56元。11时许,小王及其船舶被当 场查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及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 水产品罪,故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作案工具拖网网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案例三:

无证驾船电鱼捕捞,拘!

2019年9月8日6时许,小明雇佣小金、小顺无证驾驶“三无”船舶前往南日镇浮叶码头附近海域进行7次电鱼捕捞,被执法人员当场 查获。出海期间,小明无证驾驶船舶并指挥工作;小金听从小明的指令进行放网、收网,整理分类渔获物。经相关部门勘验,船上 有渔货178.07千克,渔货价值4548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无证驾船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 捞水产品罪,故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电缆一条、拖网网具二张,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 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期是指在规定水域内全面或部分禁止捕捞某种渔业资源或某类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时期。禁渔是保护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 。它和禁渔区的性质相同,只是禁渔区是对水域加以限制,禁渔期是对时间加以限制。

禁渔区是指为保护我国渔业资源、海域生态环境和海上生产活动,所划定的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活动或某类渔具作业的水域。

使用法律禁止的捕鱼工具、方法捕鱼均属于非法捕鱼,较为典型的有炸、毒、电,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严重破坏渔 业资源,损毁生态平衡,污染环境且对公共安全有巨大危害。

法官提醒:

沿海地区的水产品资源是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之一,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严重性,以为捕捞水产品并 不触犯刑法,贪图小利非法捕鱼,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巩建忠 方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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