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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他人车未系安全带 受到伤害应由谁担责

2020-10-16 15:35: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路先生:一个月前,我搭乘董某驾驶的车辆到外地办事,因我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在上高速公路时,董某曾两次提示我系好安全带,我虽然系了一会儿安全带,但觉得有些受到束缚,便解了下来。途中,因董某车速过快,操作失控,撞向路边的护栏,车辆巨大的惯性将我从前车窗抛了出去。虽经医院抢救我死里逃生,却伤势严重。经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勘查认定,董某负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住院1个多月来,已经花去医疗费7万多元,日前,我们去找董某续交医疗费时,董某却突然提出,我之所以受到如此伤害,是与不系安全带有关,我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问,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认定由董某负有全部责任,怎么还需要我承担相应责任呢?

【 解 答 】

游嗣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路先生,您好!从您所介绍的情况看,您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其因有三:

其一,您对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存有过错。我们知道,乘坐车辆过程中驾乘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即使速度较慢,如果发生碰撞或紧急制动,所产生的惯性也足以使驾乘人员无法控制身体,与汽车方向盘、风挡玻璃等车内坚硬部件发生碰撞,由此造成身体伤害。为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您在驾驶人董某的催促下,系上安全带,但之后擅自在行车途中解下安全带,明显您对事故造成的伤害存在过错。

其二,这起交通事故虽然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只是针对事故的发生而言。就伤害的结果来讲,如果您能够系好安全带,至少可以避免被抛出车外,减轻伤害。这也就是说,事故发生的过错与伤害结果的过错并不存在完全的包容关系。

其三,您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担责。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两个法条都清楚地告诉我们:过错当担责。您虽然受到伤害,但也存有过错,那么作为侵权人的董某的责任将予以减轻,所减轻的部分则由您承担。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