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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网售警用装备 男子涉嫌犯罪被刑拘

2020-10-23 15:12: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3日讯 一男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了一条“生财之路”,利用网络向他人出售警用装备。然而“好景”不长,生意没做多久便被入户走访的民警逮个正着。近日,厦门翔安警方查获一起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案件,该男子也因此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9月9日晚,厦门市公安局马巷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登记,在检查马巷镇候滨路一栋出租房时,发现一名男子开门见到警察后神色慌张,闪烁其词。民警继续向其询问家庭、工作情况,问话期间,男子回答起来吞吞吐吐,眼神飘忽不定,始终不敢直视民警。见男子行为异常,民警判断男子可能有问题。交谈中,民警向屋内巡视了一番,发现墙角里摆放着许多疑似警用装备的物品,民警随即对男子所住的房间进行检查,发现房间内堆放着大量警用装备,经过现场清点,警服、警帽、警衔等警用装备足有160余件。

民警随即将男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经查男子姓冉,其交代房间内的警用装备都是近期找网友购买的,通过网络再对外售卖。对于为何会售卖警用装备,冉某说,听人讲有人喜欢购买警用装备穿戴显摆,自己觉得有利可图,就想买来再卖钱。经警方鉴定,冉某出售的警用装备全部为假冒伪劣产品。目前,冉某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翔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释法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和《刑法》对警用装备管理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专用标志、警械等警用装备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切记不可心存侥幸一味追逐利益,甚至铤而走险,以各种形式非法售卖警用装备不仅害了别人,也会害了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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