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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下无子女依法咋收养 《民法典》对收养作出相关法律规定

2020-10-23 15:15: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张某女是超生女孩,因家中养不起,其父母决定把她交由一直未结婚的表叔吴某(大张某女30岁)抚养,未办理收养登记 ,是农村亲朋之间“抱养”。那吴某的收养关系成立吗?若吴某去世后,无父母妻子,遗留农村房屋一座,张某女能不能作为养女继承呢?

检察官说“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吴某的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张某女不能作为吴某的养女(法定继承人)继承吴某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结合我国的二胎政策,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扩大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与现行人口政策一致,有利于促进更多的孤儿被收养,回归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同时,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该条对收养人条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所以,如果当时吴某有性侵或者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他是没办法收养张某女的。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四十周岁的年龄限制,从“男性收养女性”扩大到“收养异性子女”,即增加了“女性收养男性”的限制,其本质上增加了对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当时吴某大张某女30岁,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将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原来的10岁下调到8岁,更加考虑和尊重孩子的主观意愿,因为相应的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了最基本的辨别能力。所以张某女如果当时已满8周岁了,此次收养还需经过她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有助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使儿童的“姓氏权”不再局限于随父姓或随母姓,可以有更多的选择。若张某女被收养后,她可以不随吴某姓,可以保留原姓氏。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钟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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