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意签下代还款合同 反悔被诉支付代偿款
法院: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为了要回欠款,一店铺经营者假意签下《委托付款协议》,事后又反悔了,不代付款项给他人,殊不知,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代付款项之义务,已构成违约。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8年9月,游某为A公司进行便道工程施工。2019年5月,游某与某公司结算确认该公司尚欠工程款45万元。同时,A公司向苏某经营的店铺采购办公用品等尚欠52万元未结清。 游某、A公司主动联系苏某,表示因游某系个人无法开具相关发票,所以希望由A公司将52万元款项打给苏某,再由苏某将其中的45万元代A公司支付给游某。而欠苏某的钱,A公司将会在后期还清。 2020年1月14日,苏某、游某及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付款协议》:1、某公司账面共计欠苏某52万元,苏某和游某无任何债权债务往来,只是授某公司委托付款。2、苏某在收到某公司拨付的全额欠款后,4日内代付45万元。3、协议自签订日期起生效,某公司、苏某双方款项付清后自动终止协议。 协议签订后,某公司按事先说好的支付了52万元,但苏某反悔不肯将45万元代付给游某。为此,游某将苏某诉至永安法院,要求苏某支付45万元。 法院审理:应支付代偿款 庭审中,苏某辩称其多次找某公司催讨欠款,但A公司以各种借口逃避付款。该案中,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内容是经过多次商讨后的结果,但其是要利用游某要回自己的款项才被迫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其并非真心想要签订该合同。同时,A公司虽然已将协议中的款项支付给他,但该款应优先用来偿还A公司欠他的部分欠款,故没有义务代某公司支付款项给游某。 经审理,法院查明,A公司因与游某、苏某之间均存在业务往来,嗣后,三方就A公司付款事宜签订《委托付款协议》,苏某虽辩称其是为了要回自己的欠款才被迫签订协议,与三方协商议定协议内容的事实不符。同时,《委托付款协议》第2条文义本身明确约定了苏某的代付款义务,结合订立合同的目的,可以确认由苏某应在收到款项后的代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苏某应向游某支付该笔代偿款。 法官说法: 在日常商务活动中,人们经常会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不管签订合同出于何种动机,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后,双方就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A公司已依约全额履行了其付款义务,苏某应按约定履行其代付款项的义务。苏某虽辩称A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应优先偿还欠其的款项,代付款导致其内心真实意图无法实现,但此系苏某与A公司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苏某可另行向A公司主张其合法权益,苏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代付款项之义务,已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总之,不管出于何种动机签订合同,均需看清合同条款,谨慎行事。 法官提醒: 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签订协议意味着已知晓将要履行的权利义务,如果事后在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确实存在重大误解、不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是很难推翻协议的,所以签订协议前一定要考虑周全,谨慎对待,切不可盲目冲动,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和纠纷。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刘玉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