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是否有价值 离婚时能否要求补偿
韩女士:我结婚后就辞了工作,五年了,我一直在家带孩子,照顾家庭,把一切时间和精力投入家庭,可对方却出轨了。我想了解下,家务劳动有价值吗?离婚时能否要求补偿? 【解答】 陈学榕(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韩女士,您好!【家务劳动】是指夫妻一方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所作的付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无偿家务劳动中的行为。故而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认可。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在《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使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均可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充分体现司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家务劳动、工作劳动共同创造了作为家庭的社会细胞。家务劳动同样凝结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它创造的价值和其他劳动价值一样都属于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夫妻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给家庭提供的无偿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离婚时,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得到离婚经济补偿。 我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为甘愿为家庭付出而舍弃个人价值实现的夫妻一方获得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于家务劳动服务对象、劳动内容的私人化,家务劳动的价值难以得到量化。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获得的效益等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本报记者 洪凌霄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