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清算散伙后 是否承担合伙期债务
2020-11-04 15:58: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谢先生:几年前我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后清算散伙。但是最近因发生于合伙期间的货款被起诉到法院,这种情况,我是否还需要承担债务责任? 【解答】 陈伟煌(南靖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你们虽然散伙时已经内部结算清除,但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此前已经内部结算了包含合伙期间的债务,在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魏明东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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