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保证金不退还 员工状告用人单位
法院:收取保证金属违反规定,应当予以返还 入职物流公司担任危化品运输车驾驶员时,被要求交1万元行车安全保证金,想要拿回来时却被告知不予退回。仲裁无果后,驾驶员小刘将莆田一家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莆田秀屿法院一审支持了小刘退钱的诉讼请求。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还要从十多年前说起。2008年6月,小刘与福州一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双方确认小刘到莆田秀屿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合同期限至2014年6月。合同签订后,小刘按约来到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却要求小刘要交纳1万元的行车安全保证金才能从事危货槽车运输驾驶员一职,小刘无奈只能自掏腰包交纳。 两年后,物流公司还与小刘补签了一份《特别约定协议书》,双方约定小刘应在报到时交1万元的安全保证金,并约定在期满后且期限内没有发生车辆交通事故赔偿或处罚的,公司会无息返还安全保证金。2013年3月,小刘与另一家公司签订新的《派遣人员劳动合同》,还是在原来的物流公司上班,只是将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2月底。后小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法院判决并收监,直至2018年8月才刑满释放。 出狱后,当小刘向物流公司要求返还行车安全保证金时,却遭到拒绝。2019年5月23日,小刘因安全保证金问题向莆田市秀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小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安全保证金。 法庭上,物流公司主张,小刘的仲裁、诉讼时效应自2008年交纳保证金时起算,现已过时效。且小刘曾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致使车辆被停运整改6天,造成物流公司损失35931元,根据双方《特别约定协议书》,保证金可以不用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物流公司作为小刘的用工单位,收取行车安全保证金,违反上述规定,应当予以返还。随后,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应返还行车安全保证金1万元给小刘,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一年。物流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曾向小刘主张过行车安全保证金不能返还。故小刘直到被物流公司拒绝返款之前,实质上是不清楚其该权利已受到侵害。因此,本案劳动争议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关于物流公司根据《特别约定协议书》,要求小刘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属独立的劳动争议请求,按法律规定,另案处理。综上,物流公司应返还行车安全保证金1万元给小刘,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何遇舟 林湄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