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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李晓牛”写成“李小牛” 被欠的钱要得回来吗?

2020-11-06 16:03: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打欠条”的现象在生活中日渐普遍。然而,若将欠条中债权人的名字,不小心写成了同音字,比如“李晓牛”变成“李小牛”,这钱还要得回来吗?

2019年6月9日至9月16日间,李晓牛根据钟大军的要求,自带铲车到工业园区为钟大军搬运碎石料。在做完所有工作后,李晓牛委托魏某与钟大军进行结算,劳务费共计9093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8000元,结欠72930元。

结算时,钟大军口头承诺在2019年国庆会支付40000元,剩余款项将在春节前付清,李晓牛对此表示同意。

为了避免争议,由魏某代写了《欠条》一份,具体内容为:“2019年6月9日,李小牛上工业园帮钟大军老板干活,从6月9日-9月16日共合计时间为505小时10分,每小时为180元计算,总金额为90930元,已付18000元,结欠72930元。”钟大军在《欠条》中“欠款人”处签字确认并书写了其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然而,钟大军并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支付款项,在李晓牛的再三催促下,钟大军仅于同年10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00元,尚欠52930元未付。无奈之下,李晓牛向武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钟大军归还余下劳动报酬及相应违约金。

审理与说法:

欠条系笔误 被告应支付原告报酬

在法庭上,钟大军辩称:我签的欠条写的是欠“李小牛”,而不是原告李晓牛,我与“李晓牛”之间不存在劳动报酬欠款纠纷,李晓牛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李晓牛与《欠条》中载明的“李小牛”是否为同一人?

对此,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李晓牛诉称涉案《欠条》系其委托魏某与被告进行结算而形成,而钟大军亦辩称其签署涉案《欠条》系其与魏某二人之间所形成。

其次,在李晓牛持有涉案《欠条》原件的情况下,钟大军辩称此李晓牛非彼“李小牛”,但又称其认识李晓牛,不认识《欠条》上的“李小牛”,且其自称为沙场现场管理人员,却对铲车师傅“李小牛”的基本情况一无所知,明显不符合常理。

最后,出具涉案《欠条》后,钟大军曾通过微信向李晓牛转款20000元,虽然钟大军解释称,该款项系替他人支付给李晓牛的款项,但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应当认定涉案《欠条》中将“李晓牛”写成“李小牛”系笔误,原告“李晓牛”即涉案《欠条》中载明的“李小牛”。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5293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6日起至款清日止以529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会遇到一些条款中签署的名字与本人真实姓名有所出入,存在很多同音不同字的签名,本案中,债权人的情况就是欠条中的名字与身份证的姓名不一致,与此类似的情形还有签别名、小名等,不论是债权人的疏忽大意,还是债务人的有意为之,一旦发生纠纷时,这样的瑕疵欠条无疑将加大维权的难度。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平日里写欠条一定要认真对待,尽量让对方亲笔书写,并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留意姓名和证件号码,还可以让对方签字的同时加按手印。若是发现欠条签名与真实姓名不一致,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才能确保将来能顺利维护自身权益。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李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