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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200元获刑罚,冤? 多次盗窃违反刑法,该!

2020-11-13 15:22: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厦门一男子多次在同一家超市行窃,共计偷了8瓶酒、6根香肠,总价值200多元。近日,该男子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月24日上午,厦门的何某到老杨经营的生活超市,悄悄将两瓶劲酒塞进裤兜里,同时拿一些小商品到前台结账。几天后,何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到该超市偷了一瓶劲酒。直至3月22日上午何某在超市再次盗窃被老杨发现,此时何某已经在该超市先后盗窃5次,共盗走8瓶劲酒和6根“双汇”香肠,总价值200多元。

到案后,何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老杨经济损失,取得老杨的谅解。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而何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遂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释法

何某盗取的劲酒和香肠虽然价值不高,但属于多次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体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因此,在本案中,何某一年内盗窃5次,认定为盗窃罪。

延伸新闻

可以不夸张地说,如果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四种情况的小偷小摸行为,即使是偷一元钱也可能会被判刑!而这样被判刑的案例还不少——

多次盗窃 今年3月期间,马鞍山市的方某某常常于夜晚时分在街头游荡,采用“拉车门”的方式3次偷盗出租车内的硬币和零星财物共计385元,尽管每次盗窃的数额都不大,但仍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

携带凶器盗窃 广州市天河区的艾某携带1把管制刀具来到某BRT站,趁行人不注意时,将手伸进其背包,盗走1包女性卫生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元)。艾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在很多情况下,小偷小摸行为会被加重惩罚。

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可提高刑档 青岛市的周某多次到李沧区小区踩点,通过技术开锁共入户盗窃10户。盗窃首饰、电脑、数码相机、现金、手表等财物总价值7万余元,销赃后获得赃款近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

使用暴力会加重刑罚 堵嘴、蒙头……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偷盗变成了抢劫。陈某在漳州市盗窃后逃跑,18年后被抓获。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暴力抗捕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李某伙同梁某采取撬油箱盖并使用油泵抽油的手段,窃得两辆装载机内的大量柴油,价值人民币3000多元。当被布控警车发现后,李某驾车将堵截的一辆警车撞开后逃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伙同他人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同时还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加之其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