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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成未支付尾款 购房者搬离入住7年房

2020-11-17 13:39: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购房者构成违约,卖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7年前签约买房并入住,如今却要搬离?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在法官的主持 下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支付部分款项后入住

余款未付被起诉

2013年4月,黄某与张某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合同约定张某以总价27.5万元向黄某购买址在南靖县 靖城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屋。黄某向张某收取8.5万元定金及首付款后,便将房屋先交付给张某使用。

由于张某个人征信原因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而张某也再未支付任何房款,导致无法过户。

2020年8月,黄某多次联系张某解除合同、腾房事宜未果,遂将其诉至南靖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 《房产买卖协议书》,并且要求张某搬离房屋。

法院认定合同可解除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调查,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张某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其至今只支付了8.5万元购房定 金和首付款。虽然张某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黄某依合同约定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与张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解除,黄某返还张某已付购房定金和首付款 8.5万元,补偿张某部分装修费用3.5万元,张某同意于2020年11月9日前搬离房屋。

法官提醒:

应提前查询征信 不急于交付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 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中,张某虽然已经支付定金和首付款且装修入住了房屋,但未按合 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卖方黄某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对所签订的合同解除。

在日常房屋买卖活动中,卖方应对购房者的个人征信情况有所了解,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不急于交付房屋,以降低交 易风险;而作为购房人,在贷款买房时,应提前查询个人征信,在确定能够办理贷款时,再决定购房,以避免自己的财 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 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魏明东 沈泽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