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 四名“90后”青年被判刑罚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且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 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 度。此前,叶某甲、叶某乙、戴某、林某4名“90后”青年溜至安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并进行诈骗,被安 溪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 2017年7月14日凌晨,叶某甲、叶某乙、戴某经共谋后驾驶租赁的小轿车到安溪县城厢镇某酒吧门口附近守候,伺机寻 找酒后驾车的目标车辆下手,后尾随黄某酒后驾驶的小轿车,至安溪县参内乡员潭村附近路段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向黄某索要2万元赔偿款未果,遂报警,最终骗取黄某赔偿款8000元。 2017年8月11日凌晨,叶某甲、叶某乙、戴某故伎重施,伙同林某,驾驶林某的小轿车到安溪县城厢镇某酒吧门口附近 守候,伺机寻找酒后驾车的目标车辆下手,后尾随翁某酒后驾驶的小轿车,至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附近路段时,故意 制造交通事故,向翁某索要5.5万元赔偿款未果,遂报警,最终骗取翁某赔偿款2.8万元。 后因安溪交警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工作中发现叶某甲等人可能涉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他人钱财,遂移交刑侦 大队侦办,叶某甲等人终被绳之以法,而被害人黄某、翁某也因酒驾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审理,法院以诈骗罪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叶某甲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叶某乙有期徒刑1年2个月、戴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林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至5000元不等,追缴各被告 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黄某、翁某,涉案的轿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释法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出,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 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此外,该意见还对实施“碰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等情形作 了详细说明。 现实生活中有少数人心存侥幸,不顾自己和他人安危酒驾上路,给了“碰瓷党”可乘之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 隐患和风险。 法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负责。如果觉察对方有“碰瓷”之嫌,请及 时报警,及时向警方反映情况并向保险公司报备;发现事故有异常的时候,不要因为怕麻烦而选择私了,因为你的“妥 协”可能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徐志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