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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偷越国境 5名被告人获刑

2020-11-18 11:39: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8日讯 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指定管辖的偷越国境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谢某某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4万元。

2019年年底,谢某某在一次聚会中打听到可以组织人员偷渡和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场地的“陈总”(另案处理)的联系方式。谢某某随即和“陈总”取得联系。2020年2月起,谢某某等人便在“陈总”的安排下从龙岩市新罗区出发,经云南省昆明市偷渡至缅甸木姐地区。2020年3月5日,在“陈总”安排下,由谢某某组织的曹某某等4人乘坐小汽车从龙岩市新罗区出发,前往云南省瑞丽市彩云城准备偷渡出境。随后,被告人曹某某等4人一起偷渡到缅甸木姐地区。

2020年3月25日,缅甸木姐发生枪击案,当地警察搜查了谢某某准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厂房。2020年3月26日开始,谢某某便在“陈总”安排下先后组织曹某某等4人一起偷渡回国。

2020年4月,谢某某等5人在龙岩市新罗区铁山医疗观察隔离点被侦查人员书面传唤至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前后总共组织多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谢某某、曹某某等5人数次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违反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偷越国(边)境的,最高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最高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最高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当前境外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极大增加了境外疫情输入的可能性,给疫情防控工作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带来诸多风险隐患。因此,对于疫情期间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此外,入境人员如瞒报谎报信息或不按要求进行隔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疫情防控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自觉投身于疫情防控,既是对自己负责,亦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