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影响“风水”损坏电杆 无知女子被判处刑罚
电力公司新设电杆正对住宅,五旬农村女子以此影响其“风水”为由故意损毁电杆。殊不知,其行为已涉嫌违法 !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判决。 2019年7月,家住大田县前坪乡某村的林某妹,见前坪乡供电所在村部后山新设2根电杆,认为电杆正对着自己家 的住宅客厅,影响“风水”,便多次阻拦施工,前坪乡供电所指派工作人员与林某妹沟通协调,但林某妹仍坚持 己见。 后来,施工队按照既定线路规划继续施工并设立了2根电杆。2019年8月10日至15日间,林某妹使用锄头、土箕等 工具将2根电杆根部挖出槽沟,造成电杆倒地损毁。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 10907.88元。2019年10月17日,林某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林某妹亲属与被害单位达成 18000元的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907.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后,依法判处林某妹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法官释法 电杆作为公共设施设备为人们的用电带来便利,我们应妥善保护;反之,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 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应指出的是,上述电力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 的,行为人对其进行破坏也就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中,林某妹虽对电力设备进行了破坏,因涉案电杆尚 未投入使用,其行为不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 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林某妹故意毁损电杆的行为终究难 逃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