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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死体“海猪” 同样涉嫌犯罪

2020-12-15 11:34: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2019年7月22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到福鼎南镇小学海边钓鱼,远远看到一头浮鱼,驱船过去才知道是头“海猪”(学名江豚)。随后,王某某将“海猪”捞到船里,并驱船至南镇码头。在码头,王某某将死江豚卖给正在码头收购渔货的姚某某。2019年7月22日7时许,姚某某将江豚分割六段,其中两段赠与他人,两段分别卖给他人。

当日,经群众举报,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对售卖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扣疑似江豚头部及尾部,并送至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鉴定。

经鉴定,该动物死体为江豚,属哺乳纲鲸目鼠海豚科江豚属,俗称“江猪”“海猪”“海和尚”等,属于国家珍惜濒危野生动物,被《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7月24日,福鼎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福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案发后,王某某、姚某某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履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义务,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释法

“该案中的江豚虽然是死体,但是未经相应加工程序的,外形保持完整的死体都应当视为‘野生动物’。”承办检察官说,“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可能是被枪击、电击,此时该尸体即为物证,拾到者不得自行处理。另外,如果是被人毒害或者感染传染病死亡的,随意食用很可能会威胁到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所以,大家捡到野生动物或者制品时,应当及时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林业部门、海洋渔业部门。”

(刘婧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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