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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给他人收货款 转走钱款占为己有获刑罚 ​

2021-01-06 14:54: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检察院:此行为构成盗窃罪?

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收货款,为还债竟转走别人转来的钱,殊不知,此作为已构成盗窃罪。日前,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蔡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9年6至7月期间,福建某公司由于业务往来需要,该公司财务人员便向蔡某借用其个人银行卡、U盾及身份证用于接收公司货款。事后,蔡某将出借的银行卡、身份证领回,但该公司财务未将U盾还给蔡某。后来,蔡某的银行卡丢失,便到银行柜台补办新的银行卡、U盾,后又将新卡借给该公司。因公司财务误以为之前未归还的U盾还能继续使用,故未向蔡某索要U盾。

2019年8月20日,该公司将150万元的货款转到蔡某名下的银行卡后,蔡某由于个人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便心生贪念,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网银及U盾将卡内的150万元分多次转出据为己有,该公司向蔡某催讨未果后报警。随后,蔡某在泉州市鲤城区被抓获。

检察官释法:

永春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公司与蔡某之间并无委托保管关系,蔡某也不是公司职员,且卡内货款并非遗忘物或埋藏物,因此蔡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将其出借的银行卡内货款通过手机银行转出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永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

检察官提醒: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公司借用员工等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不仅会出现经营款项被不法侵占等风险,且可能因偷税而面临巨额罚款,构成犯罪的,更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再次提醒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企业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杜绝税负预警和税务稽查。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邓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