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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 申请执行人能否诉讼析产

2021-01-14 14:12: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无证据证明财产归属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4日讯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一房产登记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该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执行?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析产案件,一审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对其配偶名下的房产享有50%的所有权。

小侯与妻子小祝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后因小侯拖欠小李款项,小李以小侯夫妻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登记于小祝名下的一套房产。2018年6月,法院认为该债务为小侯个人债务,判决小侯偿还小李借款240万元及利息等。该案经二审维持判决,已经生效。2019年,小李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仅执行到6.5万元。

小李认为,小侯拖欠其款项,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位,登记于小祝名下的房产是在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小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怠于分割该房产,已经损害到小李的合法权益,其有权代为提起析产诉讼,请求小侯夫妻分割房产。

小侯认为,根据生效判决书确认其拖欠小李的款项为个人债务,其与小祝均确认登记于小祝名下的房产为小祝个人财产,且不存在怠于析产的情况,分割房产的前提应该是夫妻二人离婚,但是现在不存在分割房产的条件。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小祝个人名下,但是房产的购买时间是在小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侯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房产为小祝个人财产,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作出书面约定,故法院对小侯的辩解不予认可。

同时,小侯作为被执行人,对小李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也未主动分割案涉房产或提起析产诉讼,该行为已经损害到小李的权益,小李对该房产提起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侯某夫妻双方未对涉案房产约定份额,法院认定侯某夫妻双方对该房产各占50%,一审判决确认小李对其配偶名下的房产享有50%的所有权。

法官说法:

在我国民事活动中,被执行人通过种种方式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种现象较为突出,特别是将财产登记于案外人名下的情况。因上述财产本就具有一定隐蔽性不易被查出,同时,我国法律目前并未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案外人财产析产的权利,导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面对登记于被执行人配偶一方的共有财产或亲属名下的共有财产,很多时候只能以做共有人的工作这样的方式来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了较大的阻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赋予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的权利,为债权人开辟了司法救济通道,对解决执行难也有重要意义。当然,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其中包括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债权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共有人和被执行人均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小侯与小祝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了房产登记于小祝名下,后小李对小侯享有的债权得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未能执行到位,小侯夫妻均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即小李已经满足提起代位析产的条件。在小李提出诉讼主张后,法院经过审理对共有财产的权属进行确认并最终做出了析产判决。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集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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