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9.9元的玩具怎么就侵权了? 法官:该玩具侵犯了他人的作品发行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5日讯 开了十几年母婴店的林悠悠(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销售的价格仅为9.9元的变形警车玩具竟给自己惹来了十余万元索赔的官司。近日,平潭法院调解了这起案件。 2019年6月,林悠悠跟往常一样与批发商联系进货,销售商推荐了几款变形警车形象的玩具,林悠悠便按批发商的推荐购进了几款玩具在自己经营的连锁店出售。没过几个月,林悠悠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 原来,问题出在林悠悠最近销售的某变形警车玩具上。该变形警车系列卡通形象系韩国一家公司设计制作并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及商标注册。2019年以来,该公司发现其所有的变形警车形象被运用到各类儿童玩具上,且做工粗糙,价格低廉,极大影响了该公司对变形警车系列产品的开发与销售,也给该公司的形象声誉造成极大的影响。于是,该公司决定委托公证处取证,开展一系列维权打假活动。 林悠悠收到传票后马上联系法官并道出了她的疑惑。玩具不是她生产的,怎么她就侵权了。在法官一一答疑后,林悠悠主动要求调解解决,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林悠悠主动销毁了库存的侵权玩具并赔偿韩国公司部分经济损失。 法官释疑 我国玩具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有些生产经营者因经济利益的驱使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生产、销售“山寨”玩具。 玩具销售商林悠悠疑惑很多,听听法官如何释疑—— 一、原告是韩国的公司,能适用我们中国的法律来起诉吗? 法官答疑:该案系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该玩具公司系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故该案属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案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该韩国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来处理本案所涉纠纷,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二、玩具不是我生产的,我怎么就侵权了? 法官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系与韩国公司注册的美术作品整体特征基本相同的动漫图案,在未经韩国公司许可的情形下,生产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韩国公司作品复制权的侵犯,而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对韩国公司作品发行权的侵犯。林悠悠虽然辩称自己是正规玩具批发商处批发的,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就其侵犯韩国公司作品发行权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我卖的玩具一件才9.9元,怎么要求我赔偿那么多? 法官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情况下,应适用法定赔偿。 通常情况下,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作品类型,销售商在当地知名度、店面规模大小、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被侵权方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赔偿金额。 法官提醒 广大商户在经营中要提高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进货时务必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以合理价格购进商品。应注意审核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销售资质,确保品名、条形码等与货品相对应。同时保留好相关进货凭证,如进货单、送货单、发票等进货票据。对于进货量比较大的商品,尽量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事先对于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进行约定。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林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