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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朋友未留借条 靠电子证据打赢官司

2021-01-15 16:34: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电子证据是证据类型的一种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5日讯 借钱给前同事却没有写借条,向法院起诉,这笔钱能要回来吗?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出借钱款的小王凭借电子证据成功讨回自己借出去的钱。

小李与小王均是厦门某公司的员工,二人关系甚好。2020年6月1日,小李以没钱无法买票坐车回厦门为由,向小王借款200元,小王爽快地用支付宝转了200元给李某。同月5日,小李以堂哥公司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小王借款5000元,小王仍然用支付宝转了5000元给李某。同月17日,小李以亲人生病住院为由,向小王借款8000元,在小李提供了父亲就医的视频和门诊病历之后,碍于平日的交情,稍有犹豫的小王还是选择了相信小李,但由于资金不够,小王分别从微信、支付宝分3次各转了3000元、2200元、2000元给小李。小李承诺待父亲医保报销之后即偿还给小王。

2020年6月25日,小王得知小李已从公司辞职,立即电话联系小李,小李表示会按时还款。2020年8月15日,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小王在微信聊天时要求小李写张借条给他,遭到拒绝。小王感觉无法再相信小李,遂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小李偿还借款本金124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王虽然无法提供借条,但其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小李向小王借款12400元未还的事实,遂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条并非“证据之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比如实名认证的支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的交易信息、聊天记录,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证明交易的时间、金额、还本付息情况、尚欠金额等事实。鉴于法庭上对电子证据完整性与可靠性的审核认定要求,提醒交易双方妥善保管电子证据的原始介质,不要误删,要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必要时可以提请公证机关公证,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因为平时感情不错,借款金额又不大,不好意思开口让对方写借条的现象很普遍。法官建议,平时借贷往来,尽量采用书面借条的方式,以便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集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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