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 善意供乘人可减责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乘车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过,如果搭车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善意供乘人常常会摊上官司。泉州市泉港区法院此前就审理了类似案件,依法判决善意供乘人承担九成赔偿责任。如今,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新增的“好意同乘”条款为善意供乘人减轻责任,亦为他们减轻了心理负担。 2015年12月,小黄驾车去参加朋友的婚礼,车上还搭乘了一同前往的小蔡等4人。 途中,小黄驾驶的小轿车与一中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乘车4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次事故中,小蔡伤势最为严重,经鉴定,其伤势构成身体多处十级伤残。多年来,她前往福州、厦门、上海等多地医院进行治疗。 事故发生后,小黄仅支付小蔡部分赔偿款11.5万元,小蔡遂诉至泉港法院要求小黄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各项损失共计28.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小黄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小蔡系自愿搭乘小黄车辆一同前往共同的目的地,小黄亦未向小蔡收取车费,属于好意同乘的行为。 小蔡在好意同乘中受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小黄的赔偿责任,酌定减轻其10%的责任,小黄应赔偿小蔡各项损失的90%,遂依法判决小黄赔偿小蔡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56万元。 法官说“典” 好意同乘,又称好意搭乘、善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同事上下班,帮助陌生人到达目的地等。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并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该规定是我国倡导建立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不仅对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发生有积极意义,还是对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的健康引导,鼓励人们相互关爱,推动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法官提醒 在好意同乘中,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身体状况和车辆状况,充分保障驾驶安全。而搭乘人也应当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不得作出影响驾驶人安全的言行,承担谨慎注意义务。若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饮酒驾车等,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好意同乘仅限于“非营运机动车”,所谓的免费“看房车”、“购物车”等则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