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过户还代偿执行款,冤吗? 法院:不冤!
法院:不冤!自身原因未过户,依法驳回执行异议请求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0日讯 住了好几年的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了,为此还多花了30多万元。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异议人小钟认为不动产系其所有,要求法院立即中止对该不动产的执行。然而,该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0年2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厦门某商业银行与小张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向厦门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查询后得到反馈,小张名下有不动产,案件执行法官当即对该不动产办理查封手续,并责令小张等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付款义务。鉴于小张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启动不动产评估拍卖程序,并到该不动产张贴公告时发现,该不动产实际居住者是小钟。 小钟表示该不动产系其向小张购买所得,执行法官依法向小钟释明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2020年9月,小钟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对上述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付款凭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 案件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听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包括在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查封之前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执行、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并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小钟在庭审中自认其不符合厦门购房条件仍执意购买,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一直登记在小张名下。法院认为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属于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形,故依法驳回了小钟的异议请求。因担心小张会再涉及其他案件,小钟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后,表示不再主张执行异议之诉,并希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经法院调解后,小钟主动代小张等人履行偿还30多万元借款本息的义务。该执行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常有人买卖不动产未办理过户,因被执行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涉案原因导致不动产被查封的情况,作为买受人针对不动产被查封的情况,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程序,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诉讼。所以,买房时,应当注意收集好证据,在法院查封前订立的有效的书面合同、能够证明在法院查封前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了全部价款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等证据。 法官提醒购房者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房产,注意所购房产是否存在查封等限制过户情形,事先了解交易对象的征信情况。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集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