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微信文章 如何避免侵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1日讯 在互联网时代,流量为王,每个创作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创作作品,一个成功的作品一天的流量就可 以接近几十万。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他人原创作品,并开始依靠点击来赚钱的侵权 现象屡见不鲜,这就构成侵权。日前,平潭法院就受理的一起微信侵权案件,为大家普及关于著作权的一些规定 。 2020年8月,平潭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成都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转载 并向微信用户推送了自己公司公众号推送原创的文章。平潭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教育公司擅自转载的行为侵犯 其拥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于2020年10月将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至平潭法院,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平潭法院的调解,被告同意删稿, 原告撤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介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 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设计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 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该案中,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依法享有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未 经权利人允许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被诉侵权文章,擅自将涉案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其行为侵 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关于赔偿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 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 、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 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 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 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 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翁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