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留下的遗嘱 为何被判无效?
担心离世后子女会争家产,特地找了两个见证人立下遗嘱,谁知到最后同父异母的手足还是对簿公堂 。 有过两段婚姻、生下3个子女的老父亲在去世前,特地留下遗嘱,分配好遗产继承事宜,但是没想到还是引起纠纷,同父异母的手足最终对簿公堂。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这是思明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老陈的3个子女中,小雨、小俊是和第一任妻子所育,均已长大成人,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小鑫是和第二任妻子所育。两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2019年老陈离世,儿女们因为遗产的继承产生矛盾。小鑫起诉同父异母的姐姐、哥哥,其母亲林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继承老陈名下的财产。因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法院还追加老陈的第一任妻子刘女士为第三人。 林女士表示,由于老陈两次离婚,老陈的父母也早已离世,目前老陈的3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每个子女对老陈的各项遗产均享有1/3的份额。同时,离婚后由她带着孩子,老陈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剩余的抚养费应该从遗产中先扣除。对此,另外两个子女小雨和小俊表示,房子是他们父母婚后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没有分割,他们的母亲即刘女士有一半的份额。而且,父亲生前已立遗嘱。他们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内容大致为:老陈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遗嘱,房产由小雨和小俊共同继承,房产以外的财产和债权分为3份,小雨占35%,小俊占50%,小儿子占15%。落款有老陈以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和指印,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3日。 林女士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遗嘱中老陈的签名、指印进行鉴定。结果认定确实是老陈本人所留。而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陈述,当天是老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遗嘱,请他们签字、摁手印,以此作为见证。 法院审理 不满足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引起争议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根据两位“见证人”的陈述,他们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办案法官解释,老陈生前每月支付足额的抚养费,自去世之后不再负有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而且小俊已经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优先获得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老陈的遗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笔2万余元的养老保险金,前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养老保险金已经领取用于丧葬支出。因此,思明法院判决确认老陈的第一任妻子刘女士享有1/2产权份额,小雨、小俊、小鑫3人各享有1/6份额。房产因其他案件已经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房产价值以执行拍卖款计,由刘女士向小雨、小俊、小鑫支付相应产权份额的对价款。 法官说“典” 《民法典》继承编跟随时代的发展,在继承法规定的的基础上,增加了遗嘱形式。目前一共有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注:新增)、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注:录像是新增的)、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打印遗嘱的形成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民法典》继承编的“见证”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书写遗嘱时应在场,打印遗嘱时也应在场。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每一页上都要签名。法官提醒,订立遗嘱时应注意这些要件,避免遗嘱无效,引起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