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丈夫置之不理 岳父诉至法院索扶养费
《民法典》: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大家都知道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义务、赡养义务,但是关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你知道吗?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对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 。 陈某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问题导致陈某精神失常。2019年2月,病情严重的陈某被其父亲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陈某父亲支付首期医疗费用。因陈某父亲已逾70周岁,无力垫付女儿的后续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住院期间,陈某父亲多次要求陈某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支付陈某的住院治疗费用,但陈某某一直拒绝支付。无奈之下,陈某父亲以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支付自2019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治疗期间的扶养费共计10200元,并从2020年7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6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助,陈某现因精神病住院治疗,无收入来源,陈某某作为陈某的丈夫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为陈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及生活费。陈某请求陈某某支付扶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说“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扶养义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夫妻并不仅是一种谓称,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在配偶需要扶助时,应以共同体的观念主动伸出援手,这不仅是在履行法定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也是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