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双双获刑

2021-02-02 20:19: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近年来,越来越多犯罪分子将目光盯上了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支付宝),通过倒卖的方式获取利益。近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

2018年底至2019年5月期间,胡甲纠集胡乙、郑某向他人以每套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支付宝),再以12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从中获利。胡甲负责联系上线买家,并与胡乙、郑某一起找人来办理银行卡予以收购后统一出售,三人在买卖银行卡过程中共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64张。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胡甲、胡乙、郑某又结伙买卖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三人共同找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和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委托他人代办后予以收购并出售,从中获利。胡甲主要负责联系上线买家,并指使胡乙、郑某找人来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收购后由其统一转卖给上家。至被查获时止,胡甲买卖营业执照共计110本,胡乙、郑某参与买卖营业执照共计70本。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余某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其个人身份申请办理了8本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提供给胡甲,胡甲则为其提供日常生活开支。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张某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其个人身份申请办理了2本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胡甲等人。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其个人身份申请办理了1本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胡甲等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甲、胡乙、郑某非法买卖他人信用卡164张,严重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和金融秩序,数量巨大,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胡甲、胡乙、郑某、余某、张某、陈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甲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胡乙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出租、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将面临监管部门的惩戒和法律的惩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买卖银行卡或对公账户的相关个人,五年内不能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淘宝、京东、携程、12306等网站进行快捷支付购票,同时也不能使用云闪付、微信、支付宝扫码购买或者刷红包。

犯罪分子经常诱惑、招募在校学生、务工人员或者闲散人员,以自己的身份办理营业执照,开设对公账户,成为其实施犯罪、转移赃款的户头。对此,大家要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身份证、U盾、网银账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沦为犯罪的帮凶。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