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不幸溺亡化粪池 法院判决厘清责任
龙岩市判决一起死亡赔偿纠纷案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3日讯 2019年7月3日,本报刊发《花圃暗藏“吃人井盖” 11岁女孩捡物品丢性命》一文,报道了龙岩市一名10岁女孩在草丛寻找物品时,踩到会翻动的生锈井盖,坠入化粪池溺亡的事件。 据了解,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决各被告承担各自相应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不慎溺亡化粪池 ?女孩家人提出赔偿 事发地点是龙岩市的一个老旧的单位宿舍楼。家住三楼的小马在阳台玩耍时不慎将洗发水掉落楼下,于是她和家人表示下楼捡东西。但过了几分钟,一直没回来。着急的家人找遍了整个小区及周边街道,都踪迹全无。直到当日凌晨,再次搜寻小马可能找寻洗发水的地方,发现一个藏在茂密草丛中锈迹斑斑的井盖,而且是井盖背面朝上,用脚尖探查井盖,还会发现该井盖晃动得厉害。很快,接警后的119到达现场并打捞出了孩子,经法医鉴定孩子是窒息溺亡。 悲痛不已的小马家人认为,小区原管理单位、小区改造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对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井盖缺乏有效管理、维护和修缮,未认真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3万余元。 审理: 危险未能及时发现 各方需按比例担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原管理单位与小区业委会未就小区内的物业设备、设施进行明确的交接,因此原小区管理单位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施工单位在清理化粪池时必然需打开、关闭化粪池井盖,其应能发现涉案井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其未提出整改意见,且在完成化粪池及收集井的清理后并未对花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措施,其应对小马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小区的化粪池及收集井清理完毕后,业委会作为小区的实际管理者,应该最具备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的能力,但其怠于履行其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马的父母应对小马予以提醒、警示,但其未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导致小马脱离其监管范围进而发生意外,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全案案情,对于小马的死亡,一审法院酌定由小区原管理单位承担10%的责任,施工单位承担45%的责任,业委会承担25%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一审确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88万余元,各被告分别按上述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这场悲剧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如果相关的责任方都能尽到各自的责任义务,及时发现、解决危险的井盖隐患,就不会有坠入窨井溺亡事件。 治理“脚底下的隐患”非常紧迫,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大对老旧小区设备设施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相关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整改,以避免再次发生安全事故。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林成龙 卢伟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