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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一死一伤 法院判决同桌饮酒者不担责

2021-02-03 10:49: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3日讯 本是一次欢乐的朋友聚会,却因酒驾演变成了一场悲剧。驾乘双方本是朋友,在阴阳两隔后,家属亲友还要因赔偿问题对簿公堂。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本可避免,但既已发生,谁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呢?日前,莆田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酒后驾车撞上施工围挡

2017年8月6日凌晨2点,黄某醉酒驾驶一辆摩托车由莆田秀屿忠门沿城港大道向文甲码头方向行驶,高某坐在摩托车后座,两人均未佩戴头盔。

由于时间较晚,路上车辆较少,两人均未注意到该路段有一处路段因沥青路面损坏,正在处于维修状态。事故发生在石码下月坑路段,该路段由万厦建设投资公司负责施工,其在来车方向就近放置一排铁制围挡,但该围挡无夜间反光功能,且仅在第三车道的围挡上悬挂一块60㎝×30㎝的“道路施工,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难于识别。黄某行驶在道路右侧第二车道,因摩托车右侧保险杆碰撞面的铁制围挡,致黄某、高某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入院治疗52天后出院,落下伤残,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

肇事车辆在黄某母亲名下,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工程发包方市政工程维护处负事故次要责任,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前黄某、高某等在高某亲属高某甲家中与其它人一起饮酒。

因就事故赔偿未能协商一致,高某于2018年5月,将市政工程维护处、建设公司、黄某父母等告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71万余元。

法院:

先外部定责再内部分担

建设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施工单位对设置在施工路段的铁质围栏未贴反光标识等足以引起过往人员、车辆对施工现场的注意进而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高某因本事故所致损伤系黄某与建设公司分别实施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根据确定的责任大小,由建设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约20.4万元,黄某与高某共同承担70%的责任。

高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明知黄某饮酒的情况下仍乘坐黄某的摩托车发生事故,放任该情形的发生,其本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责任。

根据肇事车辆驾驶人死者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及高某损失的具体情况,莆田秀屿法院依法判令由黄某甲、朱某在继承死者黄某遗产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中的80%即38.13万元。

一审审结后,当事人不服判决向莆田中院提起上诉。近期,莆田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聚餐组织者是否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问题?虽然案外人高某甲组织黄某、高某等共同饮酒,但因本案事故并非在黄某、高某返家途中发生,而是各方临时决定去码头游玩,行经案涉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上述情形系案外人高某甲无法预知的,故高某甲组织黄某、高某共同饮酒的事实与本案事故发生并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车辆所有人朱某是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问题?因黄某、高某系受邀到案外人家中饮酒,朱某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其将肇事车辆交付给其子黄某驾驶时黄某并未饮酒、黄某也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故朱某在车辆交付上不存在过错,同时因朱某未与黄某同行、对黄某事后饮酒驾驶车辆的情形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并无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黄某饮酒驾驶肇事车辆,故朱某无需承担责任。

市政工程维护处系该路段维管理维护单位,建设公司为该路段道路的施工单位,事故发生时,道路修缮尚未完成。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设公司具有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及法定义务,市政工程维护处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何遇舟 陆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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