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遗产无人继承 侄子提起代位继承
《民法典》: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遗产若无人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的侄子、外甥能否代位继承?日前,南靖县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位继承相关规定,化解了一起侄子代位继承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0年5月,元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行人徐某金发生交通事故,徐某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元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徐某金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唯一兄长、父母均已去世,其遗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2021年1月8日,徐某金的侄子徐某龙、侄女徐某流等4人将元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经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徐某金的侄子徐某龙、侄女徐某流等4人为本案适格原告,依法可主张因徐某金死亡产生的相关赔偿权利。 1月26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经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在扣除了各项垫付费用后,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徐某龙、徐某流等4人30余万元。 法官说“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办案法官说,本案中,徐某金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其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且其唯一兄长先于其去世,因此侄子女徐某龙、徐某流等4人作为其亡父的代位继承人起诉于法有据,其诉讼主体适格。 按照原继承法规定,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而《民法典》将代位继承的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侄、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的弊端,减少无人继承遗产情况的发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魏明东 李怀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