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仅余7天 酒后毁人财物被收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6日讯 尤溪县一缓刑男子眼看着还有7天就可以解除矫正了,却因为7杯“江小白”,与自由失之交臂, 着实令人叹息。 林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在尤溪县梅仙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12月30日止。 2020年12月22日,林某到司法所进行书面汇报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再三叮嘱他:“你还有七八天就要解矫了,这段时间可不敢再去喝酒或者做些违法违规的事了。”从正常的角度来讲,林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能按要求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类教育,教育考查成绩总体良好,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常识,对法律也有了一定的敬畏之心,眼看马上就要解除矫正,即将恢复自由,只要不再发生违法违规的问题,美好的未来生活就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了。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司法所对他提出要求和提醒的第2天,也就是12月23日,林某碰见了七八年未见的朋友,在朋友的邀约之下,他抵不住诱惑,喝起了小酒,在7杯“江小白”下肚之后,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到邻居吴某家耍酒疯,砸坏吴某财物。在执法现场,林某拒绝配合公安民警执法并推搡民警,因此受到行政拘留13日处罚。 2020年12月29日,因林某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尤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了撤销林某缓刑的建议。 日前,大田县人民法院做出撤销林某缓刑的决定,收监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司法君提醒 缓刑不是无罪,社区矫正也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式,社区矫正对象应倍加珍惜大墙外服刑的机会,依法服刑,自觉接受矫正,切记莫因一时放纵导致收监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