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忙采摘不慎摔伤 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法院:义务帮工 未尽注意义务判担责七成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5日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当邻居遇事需要帮忙大家都会热情地搭把手,助人为乐也是一种美德。但是,如果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受了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近期,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帮忙采摘龙眼而摔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案件回放 2018年9月8日,杨某交待邻居柯某帮忙采摘龙眼,之后便离开了。而柯某自行搬来扶梯,通过扶梯上树后站在一铁皮屋顶采摘龙眼时,不慎踩破铁皮屋顶采光玻璃,从屋顶采光洞坠落受伤,柯某随即被送院治疗。经鉴定,柯某伤情为双下肢截瘫,构成一级伤残。因双方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产生分歧,因此闹上了法庭。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定,柯某应杨某请求帮忙采摘龙眼的行为构成义务帮工。柯某在其接受杨某的请求上树采摘龙眼时,就应当预见到攀爬采摘的危险性。何况在杨某提出帮工请求后,并未在场具体指导或强制命令,因此柯某在帮工过程中应小心谨慎,对自身安全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结合该案事实和过错情况,长乐法院认定柯某应当承担80%的事故责任,杨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杨某赔偿柯某26万余元。柯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柯某应当承担70%的事故责任,杨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杨某赔偿柯某3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杨某请求柯某帮忙采摘龙眼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所谓义务帮工,其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显,是发生于亲戚、朋友、邻里之间的无偿、自愿的提供劳务的行为,是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的。 本案中,杨某交待柯某帮忙采摘龙眼,并未具体指示柯某如何采摘,而柯某自行选择站在铁皮屋顶采光玻璃采摘龙眼的方式,而柯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前述方式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且亦是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致坠落受伤,对自身的受伤行为负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1173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应相应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该案一、二审认定柯某自负主要责任是正确的。 法官提醒 本想助人为乐,却酿成悲剧。法官提醒市民,被帮工人应当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安全的帮工环境;帮工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违规操作和危险行为。双管齐下,共同配合,才能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郑宇 陈飞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