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擅改小区公共用地用途 物业公司是否有此权利

2021-03-05 10:04: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林女士:我们小区的物业将一楼的过道、空地等擅自改变用途,划分为停车位,并且收费。请问,物业有权利这样做吗?业主该如何维权?

【解答】

蓝姗姗(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女士,您好!物业擅自改变公共用地用途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擅自改变公共场所用途,业主可以向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投诉,请求业委会责令物业整改;如果不能协调,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和维权的。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王荣珍 整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