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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出轨隐匿财产 离婚时妻子权益如何保障?

2021-03-09 09:49: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9日讯 妻子患病期间,丈夫出轨并隐匿财产,夫妻感情破裂后,丈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法院会支持离婚诉求吗?妻子作为无过错方能否得到相关赔偿?一起来看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小伟和小虹于2005年结婚,婚后住在小伟婚前购买的房产中,并育有一子一女,一家四口其乐融融。然而,小伟却日益觉得家庭生活平淡。2016年年底开始,小伟与小莉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而此时,小虹患有疾病。之后,小伟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小伟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仍未能修复夫妻感情,且小虹也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故对小伟离婚之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小伟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其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按揭款及增值,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法院查明,小伟于2020年以自己和案外人小莉的名字又购买了一处房产,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未申报该财产。考虑到小伟未如实申报财产且存在婚外情的情况,法院从照顾子女和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定房产按揭款及增值的70%归小虹所有。

此外,小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给小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判定支付给小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小伟与小虹离婚;婚生子、婚生女均归小虹抚养,小伟每月支付每个子女2500元抚养费给小虹,一直支付至婚生子女成年时止;小伟婚前购买房产归小伟所有,并支付给小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按揭款及其增值所得的补偿款294万余元;小伟支付给小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官说法:

离婚案件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经核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认定当事人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当事人可少分或不分其隐藏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就未处理部分再次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这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案原告在妻子患病内出轨,妻子作为无错过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官可根据受害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出轨方过错大小、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婚后感情等因素对“一方是否有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离婚女性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其法定权益的保障应得到充分重视。本案中,男方小伟婚内出轨且未如实申报财产,法院判其少分财产,仅分得30%;并向小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此举是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最大化之体现。

法官提醒:

广大女性应当摒弃男尊女卑,女性需要依赖、依附男性生存、生活的错误观念,在经济和精神上做到相对独立。对于家庭中的大额共同财产,女方应适度关注,尤其在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甚至危机时,更要关注财产走向。此外,应提升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应注重证据链条的收集保存。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