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征地补偿款 “外嫁女”被拒门外?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9日讯 近年来,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引发的“外嫁女”“上门女婿”等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数量增长迅速。那么,以“外嫁女”为例,那些户口还没有迁走但已经嫁出去的女子,是否还能分到村子里的征地补偿款呢?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 女子唐某是福清市某村委会第5村民小组村民。在参与土地承包时,唐某与父母作为家庭户共同承包了村里的土地。2015年,唐某与相识多年的男友江某领证结婚,外嫁至另一个乡镇,但未享受该村土地补偿款等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也未取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2018年,因唐某所在的第5村民小组包括唐某家庭户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款现拨付至村委会,村委会要求村小组自行确定分配方案后再行发放。唐某所在的第5村民小组商定征地补偿款按小组人口平均分配,每个人口分配18000元,但以唐某已出嫁为由,将她排除出补偿款分配范围。唐某认为这个决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在多方交涉无果后,将某村第5村民小组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唐某诉称,虽然她已经出嫁,但在夫家未分配承包地、未享受土地收益、未取得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具有第5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征收的土地中包含了自己家庭户的承包地,她失去土地却无法取得收益,明显不合理;第5村民小组拒不分配给她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平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户籍是基本的判断标准。唐某因出生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后未将户口迁出,其承包地份额仍然留在以其父亲为户主的家庭承包户内,且唐某未取得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亦未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因此认定唐某仍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权利。该案中,以唐某已出嫁为由,拒绝其参与征地款分配,侵犯了唐某作为该组织成员同等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合法财产权利。 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第31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唐某从1992年4月27日起具有某村委员会第5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某村第5村民小组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16384.74元。 法官提醒: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法治时代,这样的老观念和土政策显然是对妇女权益的漠视和侵害。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切应依法办事。若被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损害了合法权益,“外嫁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采访手记: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相对前几年,当前“外嫁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纠纷是有所减少的,而且作为父母的女儿,“外嫁女”的权利意识也逐渐提升。几起涉“外嫁女”的纠纷案件,引发法律界广泛讨论。这从侧面反映了法律法规的完善、男女平等思想的崛起。但从现有的实践经验看,重男轻女的陈规陋习、部分村规民约的简单自治,仍在阻碍“外嫁女”的权益实现。“外嫁女”权益保护,在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层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记者认为,只有当“外嫁女”纠纷不再作为一个话题讨论、应行使的权利被普遍认同时,“外嫁女”的权益保护才算完整实现。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莉 林怡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