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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健康超肥公猫 收到精神萎靡母猫

2021-03-16 11:57: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提醒:网购宠物风险高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6日讯 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的日常习惯,但并不是所有的商品均适合网络购买。例如动物,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动物具有生命,不同于普通货物,容易发生动物的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不符,甚至买到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的情况,极易引发纠纷。那么,在此情况下,消费者该如何维权,网购宠物又该注意哪些事项?

2020年10月某日,王小姐在某宝的“XX宠物店”浏览宠物信息,因其想购买一只小猫,便通过某宝旺旺和客服沟通。“XX宠物店”的经营者孟先生以微信上更方便看宠物的视频为由引导王小姐到微信上进行交易。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敲定了一只品相为矮脚银渐层、健康无藓、体态超级肥的公猫,原售价7500元,最终以5000元的价格成交,王小姐通过支付宝分3次向孟先生账户支付5000元货款。之后,王小姐收到孟先生寄来的小猫,发现该猫并非双方约定的那只,且小猫精神萎靡,有拉稀情况。王小姐将小猫送到宠物医院治疗,其间王小姐得知该小猫为母猫,并非双方约定的公猫。王小姐将猫咪的病情向孟先生反映,孟先生要求其放弃对猫咪的治疗,但王小姐不忍,便坚持将小猫治愈。

事后王小姐认为,孟先生在交易时所承诺的关于猫的品性与收到的猫不符,且孟先生承诺附带的芯片和CFA证书、合同均未随猫寄达。孟先生在交易时有意欺瞒,利用其他猫的视频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以次充好,交易后拒绝退还购猫款和治疗费,故其诉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要求孟先生退还购猫款5000元并按退一赔三的标准赔偿15000元。 梅列法院以电话形式多次主持原被告调解,双方分别提出不同解决方案,因存在各种困难争议较大。最终经梅列法院法官协调,被告向原告给付3250元赔偿损失,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网络购买宠物的消费者须知事项

一、在正规、合法的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本案中,原告原计划通过某宝平台购买宠物,却在被告的引导下通过微信聊天进行交易,这种跳出交易平台的方式存在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若本案原告通过某宝平台进行交易,产品出现问题时可由某宝平台介入解决,需要诉讼时亦方便获取被告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若某宝平台无法提供上述信息时,消费者亦可向某宝平台请求赔偿。通过微信私下交易难以知晓销售者真实身份,诉讼维权时可能存在无法明确诉讼主体、送达困难等障碍。

二、尽量避免以网购形式进行活体动物买卖。

一方面,与一般网购商品的种类物不同,宠物是独立生命个体,在售价较高的宠物交易过程中,销售者与消费者通常只会通过照片、视频等形式特定某只宠物,但网购并非是直接交付,消费者通过运输方式收到的宠物可能存在实际状况与前期约定不符或者宠物受伤、生病等情况,极易引发纠纷。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实践中网购宠物存在退货困难问题。以上案例中,一审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曾提出由原告将宠物退还给被告,被告返还货款的方案。但一方面因宠物运输条件严苛,运输费用高达数百元,“退货”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宠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折损风险,原告不忍小猫承受该风险,“退货”方案作罢,因此,建议消费者尽量避免以网购形式进行活体动物买卖。

(本报记者 黄丽青 实习生 郑慧洁 通讯员 潘阿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