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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奖者未能及时兑奖 主办方拒绝发放奖品

2021-03-16 12:00: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双方成立射幸合同,应遵守主办方“未及时兑奖,视为弃权”的规则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6日讯 中大奖后,未及时上台领奖,被主办方拒绝兑现。那么,主办方这样做合法吗?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2020年8月2日,厦门某城市广场举办活动抽奖,于某在一旁的星巴克等待开奖。开奖时,主办方见未有人上台领奖,于是又重新另抽取大奖,由一黑衣女顾客中奖。一会儿后,于某来后台兑奖,主办方以迟到为由,不予兑奖。于是,于某将该城市广场告上法庭。

庭审中,于某诉称,其在咖啡店休息等待抽奖结果,听到中奖号码后就上台领奖,同安某商场以“上台晚”为由拒绝兑奖。同安某商场辩称:中奖号码为0370号,是一名穿黑衣的女子,中奖者并非于某。

同安法院审理认为,同安某商场为开展“店庆宠粉节,生日送豪礼”活动,预先制定抽奖规则,制作奖券,该规则和奖券重复适用于购买金额达到奖券发放条件的不特定顾客,顾客在接受奖券和抽奖规则时,视为接受同安某商场的要约,双方之间成立射幸合同,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中,于某收到同安某商场所发放的奖券并将副券投入抽奖箱,即视为其愿意接受活动规则的约束,双方的合同关系就此成立。

经查明,根据同安某商场提供的现场公共视频,一等奖号码抽取过程存在二次抽取号码的情况,于某晚于实际中奖者上台;退一步讲,假使第一次抽中号码为于某所持奖券号码,庭审中于某亦称其在咖啡店等待开奖结果,可知其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本次活动规则即“现场即时兑奖,如不在场,视为自动弃权”,故于某未能及时上台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兑奖。同安某商场在第一次宣布抽奖结果后无人上台的情况下,重新抽取中奖号码并向中奖者发放奖品,这一过程符合活动规定,全程透明,未见不当之处。综上,于某诉请同安某商场向其兑换一等奖并支付误工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判决,驳回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商场进行抽奖活动,向消费者发放奖券是一种要约,自消费者取得奖券时,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商场对活动规则进行具体明确,此时权利义务就开始特定化,双方均应遵守活动规则。

射幸合同中的当事人并不像一般合同中那样有比较确定的预期,对他们而言这仅仅是一种幸运,你是否能中奖要看运气了,应抱着一颗参与游戏的心来举办活动、参与活动。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