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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彩”非景德镇出品 擅用注册商标被判赔3万元

2021-04-27 14:37: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7日讯 如今,一些商人为了谋利,违背诚信的商业法则,大肆仿冒、盗用商标,殊不知这样已经构成侵权。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典型案例。

第1299950号“景德镇”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为景德镇陶瓷协会。2002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11月7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发布第49号令《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被许可使用“景德镇”证明商标的陶瓷所应利用的制瓷主要原料、所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上述保护办法于2008年12月7日起施行。

被控侵权的产品

2020年7月30日,景德镇陶瓷协会市场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德化某陶瓷销售部未经合法授权,在其开设的实体店“XX瓷艺” 销售产品底部使用“景德镇彩”标识的陶瓷茶具,遂委托公证处工作人员购买了相关侵权商品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20年9月23日,景德镇陶瓷协会将德化县某陶瓷销售部诉至法院,要求该销售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景德镇陶瓷协会第1299950号“景德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德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系第1299950号“景德镇”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且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某销售部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德化法院判决德化某陶瓷销售部停止侵权并赔偿景德镇陶瓷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徐晓璐 苏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