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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危房”是否可以出租

2021-05-12 16:55: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2日讯 被鉴定为“局部危房”的房子是否可以出租并收取租金?答案是,不可以!日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连城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某单位与李某订立的《店铺租赁合同》无效,李某应将店铺腾空并退还给某单位,某单位应退还李某3500元保证金、12220元租金、200元报名费,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9096元。

2020年2月某单位将其店铺向社会公开招租,李某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了经营权。同年3月,双方签订《店铺租赁合同》,李某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期店租12220元、店铺租金保证金3560元,并交给某单位投标报名费200元,某单位将上述租赁店铺交付给李某使用,李某承接店铺后开始对店铺进行装修并使用。

在李某承租期间,根据政府及上级部门要求,某单位对其所有的房屋开展全面安全排查,并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租赁的店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李某承租的店铺危险性等级综合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因此,为保障租户人身、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某单位于2020年4月27日向李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于2020年5月12日前搬离房屋,遭李某拒绝,某单位又于2020年5月18日再次向李某发送书面通知,但李某仍拒绝,并继续占用店铺经营。某单位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李某立即腾退店铺并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李某针对某单位的起诉提起反诉,要求某单位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审理与说法

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危房本身属于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的建筑,不应再使用或者作为租赁标的,当然也不能据此再获得任何收益,且如继续使用危房将给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若认定危房在被他人占有使用期间仍应获得收益,则不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并可能因此衍生安全隐患。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某单位与李某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李某应将其租赁的店铺返还给某单位,某单位应将李某已经交纳的租金、保证金及报名费退还李某。因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在危房鉴定之前,某单位对于造成合同无效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因租赁物经鉴定系危房,属于不得出租的房屋,某单位将房屋出租的行为客观上存在过错,故某单位还应赔偿李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作出如上判决。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林惠  罗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