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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着急“办证”被开发商诉至法院 法院:判令业主支付违约金

2021-06-23 12:05: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2日讯 《不动产权证书》是购房者享有相应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购房者只有完成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才能真正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起诉开发商“逾期办证”的案件屡见不鲜,而因业主“逾期办证”的纠纷却较为少见。日前,平潭就有这么一位业主因为怠于履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2015年1月,平潭某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小区房屋出售给陈某,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后陈某为案涉房屋申请贷款,地产公司为陈某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了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并交付相应保证金。为此,地产公司为保障自身权益,在案涉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时即通过发函、电话等多种方式通知陈某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权利转移登记手续,但陈某一直拖延办理。

2020年1月,地产公司又委托律师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及方式向陈某邮寄了《催告办证函件》,但陈某在收到催告函后仍未办理。同年9月,地产公司将陈某诉至平潭法院,要求陈某按购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对此,陈某表示,没有收到开发商的催告办证函件,虽然有接到电话通知办证,但也已于2020年10月16日去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另开发商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即使存在违约,具体违约金也应以地产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

法院审理:

平潭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及形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陈某收到《催告办证函件》后却未积极履行办证义务,导致某地产公司缴纳的保证金被占用,且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预期风险,故陈某应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负有义务。虽陈某负有违约责任,考虑到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系以补偿损失为准、惩罚违约为辅,从衡平合同双方利益、兼顾公平原则出发,可以酌情减轻陈某的违约责任。

综上,平潭法院判决陈某应向某地产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按购房款总额的每日0.0075%标准计算。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买房是人生一件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可放松警惕,签订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对合同的主体、房屋信息、费用、违约责任的约定要进行认真审核,避免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本案中,为何陈某主张其未收到开发商的《催告办证函件》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陈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买受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与通讯方式作为接收通知的地址和方式。……出卖人按照地址寄发通知后5日,即视为送达;第六条约定,若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出卖人无关。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办理产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不得延误。每逾期一日,按购房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陈某已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认接收通知的地址,在收到某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及方式邮寄的《催告办证函件》时,本应按催告函通知的时间及时前往办理,但陈某无视条款约定,怠于履行合同及协议约定,故应承担相应赔付违约金的责任。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施海英 施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