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 母亲能否独自卖房?

2021-06-24 16:01: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邹女士:我父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弟弟在外欠债,作为监护人的母亲竟将他们共有的住房卖了帮儿子还债。请问,我母亲这样做是否侵犯了我父亲的权利?作为女儿的我是否有权要求变更监护权??

【解答】

?范培水 (福建联合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邹女士,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法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鉴于您的父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您母亲将其与您父亲共有的房屋出卖帮儿子还债,属于随意处分您父亲财产的行为。作为女儿,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法院指定新的监护人。

(本报记者 陈琦 整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