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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20万元坑位费遭七成退单 商家起诉要求直播公司赔偿

2021-07-06 17:01: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6日讯 “买它买它!”当前,网红主播在社交或电商平台直播带货成为新兴的销售模式,由此也产生了许多新类型的民事纠纷。

泉州某服饰公司向北京某信息公司付了20万元“坑位费”,通过信息公司的直播推广,下单数4300单左右,结果退货了3100单左右。服饰公司怀疑信息公司雇佣“水军”恶意刷单,遂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息公司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晋江法院调解了该起案件,信息公司为服饰公司分担8万元经济损失,双方调解结案。

2020年7月11日,基于对直播模式和信息公司的信任,泉州某服饰公司与北京某信息公司签订了《网络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并向信息公司支付了服务费20万元。合同签订后,服饰公司大量备货,并将产品交由信息公司直播销售。

服饰公司认为,信息公司向服饰公司口头承诺通过其直播推广,具有快速增加客户、获得高额利润等优势,可以为服饰公司销售至少数百万元的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信息公司安排的直播人员李某不具备相应的网络影响力,无力推动销售。为了欺骗服饰公司及获得更多非法利益,信息公司私自安排大量人员刷单购买,造成产品热销的假象,而众多刷单人员在下单后立即要求服饰公司退货退款。因信息公司夸大和虚假宣传,诱使服饰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信息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的手段进行直播,严重损害了服饰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予撤销。

因此,服饰公司向晋江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网络直播推广合作协议》;信息公司立即返还服饰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20万元及利息损失、经济损失20万元。

审理与调解:

被告同意分担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信息公司辩称,服饰公司与信息公司签订的《网络直播推广合作协议》系双方经审慎判断后达成合意而签订的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信息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信息公司的义务系负责直播环节的正常进行,信息公司亦已安排双方共同确认的主播李某进行直播销售,为此信息公司也支出了相应的合作经营成本165000元。

此外,信息公司辩称,合同约定信息公司无义务保障销售额,服饰公司提及的口头承诺、雇人刷单的行为均不属实。服饰公司单方对销售情况不满意,意图将该经营风险转嫁给信息公司,服饰公司要求信息公司承担经济损失缺乏依据。

原、被告双方针对各自的主张提供了大量的电子数据予以证明,承办法官认真研析案情,对双方各自存在的诉讼风险进行耐心告知。考虑到近一年因疫情影响,企业生存不容易,承办法官尤其重视涉企纠纷的处理,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对销售额度、订单数量比例未作约定,直播后的结果未达服饰公司预期,而服饰公司为此支出了20万元“坑位费”,且前期备货花费巨大成本,导致了服饰公司多方面经济损失。经调解,最终信息公司同意为服饰公司分担8万元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随着直播带货快速崛起,直播带货成为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网络平台若想实现良好发展,必须要在法治的指引下规范运行。不管是直播人员还是网络平台亦或是商家、消费者,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在此提醒,带货主播应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不搞虚假刷单数据,诚信带货;广大商家应加强自身产品质量的监测;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不盲从盲信。商家与直播服务一方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书面写明合同目的所要达成的效果,比如具体销售额度、订单数量比例、宣传次数、点击量、最低销售额等关键性问题,切勿简单认为口头承诺即可。若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发生诉讼纠纷将难以认定双方的责任而导致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戴晓燕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