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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己车交与酒后朋友开 法官:此行为以共犯论处

2021-07-09 16:53: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9日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你知道吗,将自己的车交由一同喝酒后的朋友驾驶,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么一起案件。

今年3月15日21时许,程某某、陈某某一同喝酒后,程某某将自己的轿车交给陈某某驾驶。后陈某某驾驶该车辆载着程某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终俩人双双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8.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近日,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程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仍为其提供机动车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4个月和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犯论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的情况,归纳为以下三种: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

在生活中,我们自己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还应当积极阻止家人朋友等醉酒驾驶机动车,这样不仅能够避免醉酒驾驶带来的危害、保护家人朋友,同时对于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傅玮珊  林钟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