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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入职前做过手术 是否侵犯公司“知情权”

2021-07-09 16:57: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小胡:我在技工学校毕业后与一家玩具制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安排到设计室从事玩具的设计工作。前几天,公司领导找到我,告知公司已经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其理由是,我在入职前曾患过阑尾炎,做过阑尾炎割除手术,而公司在当时的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任何影响工作的疾病。但我并没有如实向公司说明病情,具有欺诈行为,侵犯了公司的知情权,我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请问,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

郑书强(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检察官):小胡,您好!答案是:不可以。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享有知情权,劳动者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与履行合同无关的,则无需告知。尽管您曾经做过阑尾炎手术,但术后身体健康,具有正常的工作能力,完全可以胜任现在的工作,即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无直接任何关联。这家公司以您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其中第(一)项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家公司在当时招聘时虽然要求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任何影响工作的疾病”,您并没有说明自己的病情,但欺诈的核心在于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而您所患的阑尾炎是一种非常普通的疾病,根本没有必要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公司领导声称您“具有欺诈行为”,是不能成立的。公司领导以此为由认为与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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