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又是一年暑假时 防范风险莫忘记

2021-07-14 10:29: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4日讯 眼下是属于孩子们的快乐暑假,离开了学校和老师的教育和管理,如何让孩子们平安、快乐地度过一个有意义的暑假成为了家长们最关注的问题。

为了让孩子们能度过一个安全的假期,让我们从真实的案例中,警惕身边的危险,做好预防和防范,跟着武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示广大学生及家长注意未成年人暑期安全。

风险点①

水深危险!安全教育是关键!

新闻链接:

每到暑期,学生溺亡事件就频频见诸报端,成为“年年防范年年有”的暑期之痛。

7月8日,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称,7月7日21时34分,永济市公安局110接到群众报案,当日16时许,6名放假在家的十五六岁学生在城西舜帝坝黄河边玩耍至今未归。7月8日17时55分,搜寻到1名失联学生,已无生命体征。

7月4日,三名学生在福州市泰禾红树林小区前的乌龙江畔戏水时,其中一名15岁男生失踪;7月3日,河南南阳市镇平县两少年游泳,一人被水流冲到中间,另一孩子试图救援,均消失于水中。

很多网友会发问:假期孩子出去危险地带玩发生意外,各方对此有何责任?

法官解读:

武平县人民法院法官柯龙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明确了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对侵权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在一般原则之外,也有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这些例外均以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普法提示:

暑期炎热,很多同学喜欢结伴到水系周围游玩。但是对于禁止游泳的场所如水库、河边、废水坑等危险水域坚决不进入,应当选择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到正规的游泳场所游泳。家长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和行为安全管理。另外,需要提示广大同学,如果遇到他人溺水,作为未成年人,无论是否熟悉水性,均不应直接自行施救,而应当及时向周围的成年人寻求帮助,或者直接拨打报警电话等待救援。

风险点②

马路危险!交通安全要铭记!

新闻链接:

2020年7月9日凌晨,广西来宾象州县境内,16岁的少年张某林驾驶一辆越野汽车沿G355线由来宾高安乡往象州县石龙镇方向行驶,至1770公里800米处时与一辆停在路边的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了越野车内的5人当场死亡。事发后,事发路段花山村委主任回应称,确为学生偷拿家中车钥匙上路引发事故。据相关部门的初步调查张某林(16岁)为象州县石龙镇人,事发时系无证驾驶。

法官解读:

柯龙华: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如果驾驶人已满14周岁,驾车故意将人撞死引起的交通事故,将会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已满16周岁,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会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将会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之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该事故中驾驶机动车辆的小孩未满16周岁,属于违反了交通安全法。

普法提示:

未成年人暑期出行需要家长进行全面、详细地教育和保护,家长应当帮助孩子从小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传授孩子文明交通的理念,注重交通安全。未成年人外出应当乘坐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遵守交通规则。

未成年人自控能力相对较低,交通安全意识较为淡薄,在驾驶过程中如突发交通状况,未成年人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处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现在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电动小汽车的情形越来越多,发生交通意外也是层出不穷。作为父母亲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提醒教育和制止,才能避免交通安全隐患,保护自身及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