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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后其遗产咋分?听听法官怎么说

2021-07-16 12:18: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6日讯 近日,四年前的杭州保姆纵火案惨剧又引起全网关注。这一关注也让一个旧事件成为新焦点,这个焦点就是——夫妻一方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如何分配?日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看看法官是如何分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的。

小李(化名)和娜娜(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一直与岳父母老陈夫妻同住。一年之后,二人生下女儿妍妍。不久后,他们所在的村居被政府征迁。根据政策规定,小李一家三口获得一套60平方米的房产。

未曾想,还没搬进新房,娜娜于2018年因病猝死于家中。在其去世后,小李又支出27万余元超面积安置购房款,另外购得7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今年,这套总面积为130平方米的新房即将交房入住,小李和岳父母却因房产的归属问题闹上了法庭。

小李诉称,27万元的购房款是自己在妻子过世后单独支出的,因此70平方米的房产份额理应由自己所有,而60平方米的部分应由一家三口平分,因此自己应该分得90平方米的房产。

岳父岳母反驳称,130平方米的房产共同属于小李一家三口,三人应当各占有43平方米的份额,而27万元的购房款也应当属于家庭的共同负债。由于娜娜因病死亡,属于娜娜的43平方米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小李、妍妍及父母四人按份继承,因此,小李可分得的房产为50余平方米,而非他所称的90平方米。27万元的购房款应由小李和娜娜各自承担一半。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老陈夫妻一次性补偿一半购房款,即13万余元给小李。130平方米的房产归老陈夫妻所有,二人在小李协助办理过户后,支付给小李136万余元补偿款(按50平方米乘以政府回购价27300元/平方米)。鉴于130平方米的房产已归老陈夫妻所有,因该房产中有妍妍的份额,故老陈夫妻同意将两人名下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公证过户给妍妍个人所有。

法官解读:

娜娜留下的遗产该如何分割?海沧法院的刘亚帆法官作出解读——

问题一:遗产继承人有哪些?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具体到本案, 按照《民法典》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娜娜的遗产应由配偶小李、女儿妍妍、父母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问题二:遗产怎么认定?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在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定应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如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外,均应为夫妻共有。在确定死亡配偶的遗产范围后,再适用有关继承的相关规定对遗产进行分配。如没有遗嘱或遗赠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具体到本案,属于娜娜的财产是:在娜娜生前,一家三口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拆迁安置一套房产,该房产系一家三口的共同财产,其中应属于娜娜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此外,娜娜及小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后,娜娜的部分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因各方对银行存款部分没有争议,故未在本案中提出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