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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租客养猫太吵 房东擅自进屋抓猫

2021-07-21 17:14: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此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1日讯 因为小猫太吵闹,引起邻里不满,房东未经租户同意,擅自闯入租客的屋内将猫带走。不料,引来租客的不满,一怒之下,租客以被侵犯隐私权为由将房东告上法庭。日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隐私权纠纷案,最终租客胜诉,房东被判侵犯租客的隐私权。

原告:房东私自进入我房间,带走我的猫

2019年5月,赵某与张某签订《精装公寓租房合同》,约定张某将址于厦门市湖里区某社一房屋出租给赵某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今年1月6日晚上8时左右,房东打电话给租客赵某,表示赵某的小猫太吵闹了,吵到邻居了,引发邻居投诉。赵某称自己还在外面,回到家一定处理。晚上9时许,赵某回到出租屋,发现自己养的小猫不见了,而且屋内的东西有被翻动的痕迹。赵某马上联系房东,房东张某承认是他用钥匙打开门带走了小猫。双方因此吵起来。

“房东承认他私自打开房门把猫扔了,我气不过跟他吵起来,他要我马上搬走滚蛋,然后我就报警了。”赵某称,报警后派出所进行了调解,但一出派出所,房东张某就继续坚持私自进房间是小事。“他在我不在场的情形下私自进入我房间,侵犯了我的隐私权。”为此,租客赵某将房东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道歉并作出赔偿。

被告:我只是进去把猫抓走,并没拿东西

在法庭上,张某坚持“不接受赔偿”。“我之前就跟她说过其他住户觉得她养的猫很吵,当天晚上我已经微信通知她了,但是她一直没有回应,人也不在,我才开房间把猫抓出来。”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已经告知无果的情况下,才进入房间,而且并没有伤害赵某的猫,也没有将其扔掉,只是抓到1楼。“后来她报警,警察到场后也查实她的东西没有少,没有任何财物的损失,而且我在派出所已经当场道歉了。”张某不解,称自己保证不会再这样了,如果赵某仍觉得不满,自己可以再道歉,但不接受赔偿。

法院:房东未请擅入,侵犯租客隐私权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住宅无论是个人自有的房屋,还是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占有的房屋,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范围,对该财产的空间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侵入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支配的空间,从而侵害了他人的隐私。被告私自进入原告租住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应向原告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另悉,被告在收到湖里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后,立即向原告书面道歉并支付了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官在此提醒,租用的房屋属于租用人的私密空间,就算是房东,也不可擅自进入。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