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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事故谁担责?法院:“好意同乘”的情形可以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2021-07-23 17:01: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情形可适当减轻驾驶员责任

本案系典型的好意同乘行为。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的一种,是指无偿搭车的行为。好意同乘往往基于友情或者助人为乐,且国家也鼓励此种行为,可以节省能源,有益于社会。那么,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应如何分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好意同乘的情形可以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责任,这是法律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在好意同乘中同样需要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若受害人存在过错可构成过失相抵,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杨顺路送小余回家的行为系一种无对价的施惠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可以减轻小杨的责任。同时,小余未佩戴安全头盔与其特重型颅脑损伤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对事故损害结果的扩大产生了作用,构成过失相抵,可减轻小杨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到好意同乘的情形、双方的经济能力、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该案酌情减轻小杨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条款中的除外条款: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得减轻责任。以下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酒后开车、无证驾驶、严重超速行驶、明知机动车存在重大缺陷仍驾驶等。既然同意让朋友搭乘,该行为自然产生将朋友安全送往目的地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因搭乘无偿而消除。

我们鼓励好意同乘这种社会互助行为,但应谨记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不上路,有条件地购买三者险及车上人员险,让它为爱心善举保驾护航。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蒋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