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尾随车辆进门被升降杆撞伤 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担主责

2021-07-27 14:59: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7日讯  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因赶时间或者图方便,尾随车辆从升降杆底下进入公司、小区,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极其危险,可能面临血的代价。那么,碰上尾随车辆进门被升降杆撞伤的情况,应由谁来承担责任?目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依法判决被侵权人自身承担八成责任。近期,泉州中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2019年4月27日上午,吴某骑电动车尾随前面小货车上班进入某针织公司入口时,在升降杆下降的过程中,未避让升降杆下降,两次低头继续行驶,导致其与电动车一起摔倒受伤。受伤后,吴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吴某的伤情为:颈椎损伤伴四肢不全瘫。

2020年6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颈椎损伤伴不全瘫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吴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终生需要护理;预估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约8000元。

吴某认为,某针织公司雇佣工作人员值守公司出入口,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导致其受此重伤,某针织公司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为此,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某针织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共计近129万元。

某针织公司辩称,对于吴某的伤情完全是自身的过错导致的,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吴某主张公司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吴某的伤情是自己跟车冲杆倒地受伤的结果。伤情显然是吴某应当预见到的后果,吴某伤情是自身过错导致的伤情后果。其次,公司已经尽到一切提示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再次,吴某对于公司厂区的环境是熟悉的,明知非机动车应当走非机动车通道,吴某故意走机动车道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另外,吴某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伤情都是本案引起的,也无法证明伤残等级的客观性,公司对于伤情及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骑电动车尾随前面小货车上班进入某针织公司入口时,在升降杆下降的过程中,未避让升降杆下降,两次低头继续行驶,导致其与电动车一起摔倒受伤,而升降杆上明显粘贴一车一杆,其应该在前车过杆后停下,等下一次抬杠再通行,其主观存在重大过错。保安亭内保安负责管理升降杆通行,应及时制止非机动车辆通行,而保安放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从机动车道进出,故某针织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法院酌定吴某自身承担80% 责任,而某针织公司承担20%。双方均不服法院判决,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针织公司应对升降杆管理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某作为受害者,其自身面对危险的发生及后果,也应当有所预见,否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行人出入时尽量走人行通道,如果因无视警示错误通行道闸被升降杆砸伤,自己亦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升降杆的管理者负有管理义务,应当划分人行道和机动车道,并设立明示牌进行警示提示,管理人员在行人强行通过时应进行禁止。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丁盛立 尤燕玲)